近日,公安部官網發布公告稱,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正在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有三項與卡友們息息相關。
教育與懲戒相結合
修訂建議稿與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比,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著力突出教育引導的功能。
修訂建議稿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年內初次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可以給予警告處罰;違法行為人自愿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活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等活動的,可以免予處罰。
對于累犯,修訂建議稿作出加重處罰的規定,對一年內因實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處罰三次后,再次實施同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可以根據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確定的具體罰款標準,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全鏈條打擊“代扣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機動車駕駛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這項制度實施以來,對警示、教育違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約束和矯正其駕駛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一些不法分子卻從中看到了商機,通過以他人名義頂替實際駕駛人接受違法處罰和記分來牟取經濟利益,甚至催生了買賣交通違法記分的“非法中介”。
此次修訂建議稿中明確了對“代扣分”行為的懲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組織他人實施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濟利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接受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為處理時,實際機動車駕駛人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原交通違法行為作出處罰和記分,對請他人代為接受處罰和記分并支付經濟利益的行為,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分心駕駛”行為的處罰
此次修訂建議稿還增加了對“分心駕駛”行為的處罰。
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只作出了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并沒有對如何處罰作出規定,2016年發布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中規定,駕駛機動車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的,將被扣2分。這也導致很多駕駛員對此行為的危害認識不足,認為只要提前看好路況,反應及時,看兩眼手機沒什么問題。
修訂建議稿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駕駛機動車時,有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閱讀或者發送信息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行為,造成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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